股权质押合同的法律效力

发布日期:2017-09-15 21:10:41 文章来源:
股权质押合同的法律效力
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
我国《担保法》第四章质押中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,其中的权利质押就包括关于股权质押的内容,依法确立了我国的股权质押担保制度,《担保法》第75条第2款规定“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、股票,可以质押”.
股权质押合同的法律效力认定
我国《担保法》第64条规定,“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.”
《担保法》第78条第1款规定,“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,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.”
由此可见,股权质押合同是要式合同,根据股权质押合同是要式合同的法律特征,即质权的成立,不仅需要当事人订立契约,而且要以交付设质标的物为必备条件.
而股权是公司的投资人基于股东资格,依照公司法律制度和公司章程的规定,在公司中享有以认缴出资为核心内容的权利;股权的基础是社员权,产生于股东的地位或者资格;股权转让须经过股东会决议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,因此,《担保法》采取股权质押登记作为质押成立的必备要件,以质押登记代替股权的转移和实际占有.
同时,《担保法》规定以公示作为质押合同生效的必备要件,并以此对抗第三人.《担保法》第78条规定,以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,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,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.
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设立股权质押,按照《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》质押合同除满足《担保法》的有关规定外,尚需经过审批机关批准,并向原登记机关备案,是该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.未按规定审批和备案的,质押合同不能成立.